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