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向部内相关司局通报有关信息。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