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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2.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 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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