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以及统计情况。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