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6)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6)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5)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