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发布机关
劳动保障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制度,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现场监督检查质量,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依据本规则对下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划转及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第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任务,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检查组长有权对检查组成员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质量及结果负责。检查组成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人…
第七条
实施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收集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其他资料,主要包括:
第八条
现场监督前,检查组应拟定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现场监督实施方案经基金监督机构批准后,由检查组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
第十条
检查组按现场监督通知书规定时间进驻被监督单位,出示有效证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检查依据、目的、内容、范围、时间等,要求被监督单位介绍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现场监督实施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检查组报基金监督机构同意后,可调整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现场监督人员应运用监盘、观察、询问、记录、计算、复核、复制、分析等方法,审查被监督单位的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业务台账、统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
第十四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
第十五条
现场监督结束时,检查组应向被监督单位通报情况,听取被监督单位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七条
现场监督报告应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在接到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监督人员应予注明。被监督单位对报告有异议,检查组应…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应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附件:1.
现场监督实施方案(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