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记录检查发现的重要事项,编制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应一事一稿,并附有关检查证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经检查组审定后,送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现场监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现场监督工作底稿编号;

被监督单位名称;

重要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原会计分录和金额等内容摘录;

附件主要内容及数量;

被监督单位相关人员意见及签名;

编制人员签名及日期;

复核人员签名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