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查证据是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反映重要事项的依据,主要包括财务账表、文件资料复印件及谈话记录等。检查证据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盖章。有关人员和单位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检查证据,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不影响客观事实的证据仍然有效。监督人员应对被监督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检查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