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一般应于现场监督3个工作日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现场监督通知书应统一编制文号,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章。现场监督通知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被监督单位名称;

检查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

检查起始时间;

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事项;

监督人员名单;

签发日期及公章。

基金监督机构认为提前向被监督单位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可能会影响检查结果时,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或方式下达现场监督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