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在接到被监督单位书面意见后7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提交现场监督报告,并附被监督单位意见。遇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监督机构同意,提交现场监督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