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基金监督机构对检查组提交的报告应予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
检查的有关事项是否清楚;
检查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具有说服力;
检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场监督报告,基金监督机构应责成检查组长说明情况或核实,也可另行调查取证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