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根据现场监督报告,分别作如下处理。
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监督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主送单位;
检查情况;
评价和整改意见;
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主送单位及抄送单位;
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及处理意见;
处理意见执行期限和要求;
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发文机关和日期。
需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主送单位;
检查情况;
被监督单位违纪违规事实;
处理建议;
发文机关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