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监督工作底稿及有关法规、政策和资料,综合分析检查情况,及时提出现场监督报告,一般在离开现场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检查工作情况;

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被监督单位基本情况;

被监督单位存在问题、评价、结论和依据;

意见和建议;

检查组长签名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