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现场监督结束后,检查组应做好检查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移交基金监督机构。基金监督机构要做好后续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归档材料。归档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现场监督实施方案;

现场监督通知书;

现场监督工作底稿;

现场监督报告;

被监督单位对现场监督报告的书面意见;

监督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及建议处理报告;

被监督单位整改及处理结果报告;

其他应归档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