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监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
第二条
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第八条
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