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