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