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