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