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