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