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