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