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