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五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开展系统参与者的准入、变更和退出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循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系统参与者加入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上海票据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通知金融机构审核结果。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工程实施。工程实施完成后,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工程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需变更接入方式的,原则上由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按照加入系统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 第二十六条 系统参与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海票据交易所可强制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或限制其部分功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 自关于退出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存在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系统参与者进入退出等待期,期间不得开展新业务。 第二十八条 被强制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