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