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原则上由系统参与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退出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系统参与者按本办法规定需建立承接关系的,应在退出之前遵照本办法有关建立承接关系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