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系统参与者退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自行指定另一系统参与者作为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接者。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属于同一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和被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承接申请(同一法人机构间承接)》(附1);若承接者和被承接者分属不同法人机构,应由承接者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送《承接申请(不同法人机构间承接)》(附2)。

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承接生效日期后,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自承接关系生效日起,被承接者自身及其客户的票据业务通过承接者办理。

被承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承接者。

被承接的财务公司可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财务公司作为承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