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以法人为单位已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需新增分支机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系统参与者的,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法人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上海票据交易所应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进行维护。
拟新增系统参与者为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机构代码;由财务公司法人将分支机构的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新增系统参与者的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