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金融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拟加入金融机构为财务公司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机构代码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或深圳市中心支行按照支付系统行号编码标准为其编制财务公司机构代码;财务公司将机构代码提交上海票据交易所,由上海票据交易所为其完成机构代码数据申报流程后,确定其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