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应以法人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循上海票据交易所关于系统参与者加入的相关规定。

申请集中接入直连的金融机构,应同时提交集中接入技术服务机构同意其使用接入服务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