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由其法人机构按照申请、审核、实施和加入的程序办理。

申请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提交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请求的行为。

审核是指上海票据交易所审查、核准金融机构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

实施是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完成内部系统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前各项准备工作的行为。

加入是指金融机构正式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