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