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十六条 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满足加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具有健全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