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章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十八条 其他经营主体根据参与的市场交易类型,享受与上述经营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需满足参与现货市场的技术条件。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其中发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内部核算的经营主… 第二十三条 准入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不允许退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办理退市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况时,电力交易机构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出市场,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区、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第三节 注册、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六条 符合电力市场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各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经营主体应当保证注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第二十七条 已完成市场注册的经营主体,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重新发布相关经营主体注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因故需要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及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退出申请,履行或处理完成已成交合同有关事项,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注销其市场注册信息并退出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