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

按照规则参与跨省跨区、省内电能量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提供增值服务,与用户签订零售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按照规则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代理零售用户的交易合同及电力电量需求,获得电力交易、输配电服务和代理零售用户历史用电负荷(或典型用电负荷)等相关信息,承担用户信息保密义务。

获得电网企业的电费结算服务。

具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提供相应配电服务,按用户委托提供代理购电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