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市场成员 第二节 准入与退出 第二十五条 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应缴清市场化费用及欠费,处理完毕尚未交割的成交电量。无正当理由退出市场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均不得申请市场准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