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卫生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险废物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若利用和处置不当,将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甚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

一、 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 (二) 目标任务。到2015年,摸清全国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进一步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

二、 规范产生和经营单位内部管理

(三) 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依据《固体废物… (四) 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 (五) 加强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相关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利用和处…

三、 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 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 (七) 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 (八)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对产… (九) 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

四、 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管

(十) 严格许可证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 (十一) 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发证机关应当组织对持证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十二) 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

五、 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十三) 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 (十四) 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

六、 完善监管机制

(十五) 建立风险监管机制。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以此为基础,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 (十六) 推行考核机制。在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指标体系。各省(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 (十七) 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以及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的行为。鼓励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十八) 完善危险废物收费政策。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政策的制定完善,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 创新监管手段

(十九)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加快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质量,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 (二十) 探索电子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二十一) 推进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的制度,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公…

八、 加强基础建设

(二十二) 加强能力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理顺承担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关系,明确相关职能定位,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局面,提高管理… (二十三) 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及时动态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各地应当因地制宜,依托现有环境监测机构或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加快危险废物鉴别机构… (二十四) 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要采取技术措施和…

九、 建立长效机制

(二十五) 完善政策法规。抓紧研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健全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有关污染控制… (二十六) 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含重金属盐类危险废物、阴极射线管的含铅玻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氯化汞触媒和废弃含汞荧光灯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水泥窑等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 (二十七) 制定专项规划。环境保护部要抓紧编制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提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总体思路、目标、原则、工作重点和相关政策措施。各省(区… (二十八)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要对各省(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 各地要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