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九)

(九) 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焚烧设施,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限期治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