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十四)

(十四) 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