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三、 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 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六) 三、 加强对产生单位的环境监管 (六) 完善环评审批。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应当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三、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