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年) (十)

(十) 严格许可证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上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要做好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衔接工作。对从事收集、贮存废弃荧光灯管、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弃荧光灯管和废铅酸蓄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