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发布机关 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委员会应包括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受邀专家应与建设项目设计、监理…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竣工信息,并将《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监管

第十五条 煤矿项目核准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核查发现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 第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 第十八条 省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煤矿产能信息、发布产能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加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措施,督促省级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对煤矿竣工验收监管不到位、工作情况报送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准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同时废止。各产煤省(区、市)可结合地… 附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略,详情请登录能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