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应急预案与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规定事项。

联合试运转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各主要系统运行情况;

主要生产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提升、运输、排水、通风、供电、采掘等主要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议;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本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具体规定,加强煤矿联合试运转事中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