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管理机构及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劳动定员情况;

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工程质量情况;

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情况;

专项验收情况;

联合试运转情况;

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分析;

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应当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等验收结论,联合试运转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