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四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竣工验收的监管 第十五条 煤矿项目核准机关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过程监管,及时开展现场核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核查发现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及… 第十六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企业,应当… 第十八条 省级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公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变更煤矿产能信息、发布产能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加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专项督查、抽查核实等措施,督促省级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对煤矿竣工验收监管不到位、工作情况报送不及时、报送信息不准确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