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
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
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核实项目是否已通过专项验收;
检查煤矿组织机构、劳动定员、人员培训及外部条件等落实情况;
检查联合试运转情况;
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作出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