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节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四条 海警机构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 第一百零六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海警机构… 第一百零七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海警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八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侦查人员应当… 第一百零九条 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海警机构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警机构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 第一百一十二条 监视居住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的海警工作站执行,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未设海警工作站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情况复杂特殊的,由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执行。必要时,可以协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海警机构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警机构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三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