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制作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负责执行的海警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