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海警机构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