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八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通知”: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没有家属的; 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第一百零七条 目录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