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七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七条 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海警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在负责办案的海警机构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便于监视、管理; 保证安全。 海警机构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